您的位置: 首页 > 老年人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没有不赡养老人理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61
1、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出嫁的女儿和招亲出门的儿子。



2、赡养人不得借口家产分配不公,或父母有偏心为由推卸赡养责任,赡养不是还债,不能讲条件,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义务。赡养与继承权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放弃继承权,也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4、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法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后,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变。



5、父母有钱,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应对父母的生活予以照料,精神给予安慰,使父母在感情上有所寄托。



6、“分爹、分娘”协议赡养是否有效。子女之间不违反父母意志,达成赡养父母的协议是法律允许的。这样做可以使赡养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妥善安排父母的赡养,分清责任,减少纠纷。当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赡养人无力承担。在世父母的全部费用,履行协议有困难时,子女间仍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不得以“分爹、分娘”赡养协议为由,拒绝应负的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



7、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我县目前有①子女轮流养父母;②子女分别养父或养母;③子女供给赡养费父母仍共同生活,自己单烧三种,从有利生活相互照顾、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考虑,选择第三种养老方式为宜。

www.sqwqw.net宿迁维权网
下一个:妥善解决老年人的住房、法律有以下几点规定: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5341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