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经济上供养:是要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人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2、生活上照料:老年人由于年老走路不方便、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到,甚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赡养搀扶,洗衣服、做饭、送饭、洗澡、送医院看病等。
3、精神上慰藉: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经常与老年人说话,了解老年人精神状况,对心情不好的老年人要安慰,对生病的要及时治疗,每逢传统节日要看望问候老年人。
4、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走路不方便要帮助,眼睛老花要配老花镜,生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护理等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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