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其它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土律师"帮农民工维权问题频发 但仍有生存空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776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到外地或城里务工,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于是,一群不具备国家司法资格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应运而出,俗称“土律师”,他们收人钱财,代人诉讼,出现了不少问题。

    在宁波市鄞州区,外来的农民工共有75万人。2009年,全区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2050起,其中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占95%,随之“土律师”欺骗行为时有发生。 

    日前,从安徽来宁波鄞州区打工的王武,与所在的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来,小王在鄞州劳动局门口碰到杨某,对方自称是小王的老乡,主动提出做他的诉讼代理人。小王信以为真,并按杨某的要求先付了1000元代理费。最终,杨某发现案件棘手,竟然带着1000元钱和证据材料“失踪”了。 

    王武遇到的就是一名“土律师”,在鄞州他的遭遇不是个别现象。记者为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司法途径繁杂,“土律师”应运而出 

    这些“土律师”往往本身就是农民工,大多开始没有法律基础,但都有过打劳动纠纷官司的实践经验,在为自己打官司的过程中,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然后再帮其他人做“公民代理人”。 

    他们经常出现在医院和劳动局门口,如果有农民工因为工伤住院,或者到劳动局咨询等,就会主动上前递上名片,招揽“生意”。在鄞州区劳动局门口,每天早晨上班时间,“土律师”们就从四面八方聚集到这里,等待有劳动争议案件的农民工。 

    钟于明是重庆忠县人,2003年到宁波当起了“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几乎都是外省来的农民工,“农民工在异乡无依无靠,对法律又完全不懂,司法程序复杂,而我们给他们提供的是最方便的法律服务。所以有时候农民工更相信我们。” 

    从客观上看,“土律师”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鄞州区劳动局劳动仲裁科科长李卫平说,虽然现在司法援助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仍然比较薄弱,对不懂法律的农民工来说,走相对复杂的司法途径维权仍有困难。而这些“土律师”却可以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帮助农民工解决劳动纠纷。 

    虽然及时便捷,“土律师”问题频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土律师”最初接触当事人,几乎都是以“老乡”或者“大家同是外乡人”的名义,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但在帮助当事人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却暴露出种种问题。 

    根据规定,在公民诉讼代理活动中,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公民,不得从事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现在社会上大部分“土律师”以牟利为目的,他们普遍向当事人收取比正规法律工作者更低的费用,但对外从不承认自己收钱。 

    不少“土律师”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用各种手段教唆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鄞州区邱隘上王村的“土律师”阿福,曾经“帮助”一位农民工讨薪。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这位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但出于经济利益驱动,阿福竟然煽动他到江东区某大楼跳楼,称用这种方法可以拿到更多钱,严重扰乱了劳动仲裁秩序。 

    对于这种现象,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虹颇有感慨。她认为,“土律师”这一群体虽然解决了部分外来务工者因自身素质缺陷难以维权的问题,但由于他们的素质参差不齐,出发点也各不相同,严重影响正常的仲裁、调解及庭审秩序。 

    “他们经常夸大案件胜诉率,煽动当事劳动者提起不切实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有时已经达成调解,他们还怂恿当事人反悔。而案子一旦陷入僵局,这些‘土律师’就撒手走人。这样不仅影响了法律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田虹说。 

    整顿诉讼市场,还有很长路要走  

    “不知道怎么走法律途径,又找不到门路。老乡‘土律师’就感觉特别亲切,有共同语言。”这是王武被“土律师”杨某欺骗后说的一番话。 

    针对“土律师”市场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法。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无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目的是希望农民工和因支付不起律师费需要帮助的人走正规的维权途径。农民工如果申请法律援助,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批手续。 

    2009年6月,鄞州区劳动局参照省高院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出台《关于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活动中公民代理人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规定,对公民代理劳动仲裁案件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委托公民代理的,须在开庭日10日前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登记,如被审查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将不被允许出庭代理。 

    尽管如此,记者在暗访中发现,被禁止出庭代理的“土律师”,仍会想出各种方法替当事人“出谋划策”。 

    “土律师”唐某由于曾经扰乱庭审秩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允许他出庭代理。唐某虽然不直接在庭审中露面,但他教当事人自己当代理人,自己则在“幕后”遥控指挥,“指点”当事人打官司。唐某还告诉记者,他目前正在准备一个农民工维权案件,过几天将开庭。 

    鄞州区劳动和司法部门都表示,要根治这些问题,整顿“土律师”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中王武为化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鄞州区《关于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活动中公民代理人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公民担任代理人从事劳动仲裁及调解活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准许: 

    (一)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妨碍和影响劳动仲裁及镇(乡)劳动争议调解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先前有过违反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承诺书等材料,隐瞒收取报酬事实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宜担任公民代理人情形的。

下一个:专业普法:疫情可延迟还贷吗?能减免房租吗?属不可抗力吗?11个热点问答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3558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