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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在庭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442
    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法律工作者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法律工作者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如果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法律工作者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法律工作者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法律工作者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重视法庭调查阶段,认真做好质证、询问和反询问工作。法庭调查阶段辩论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辩论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辩论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但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法律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工作。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方法。
    一是发问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对鉴定人的发问等,其目的一是寻找疑问的答案,二是为了暴露矛盾。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人的发问要采用不同的提问策略。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目的都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及有利的信息。
    二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一点进行否定。一般讲,对证据进行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
    (2)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
    (3)是证明人的身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4)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5)是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审查,即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
    三是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双方对于各自出庭的证人,一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调查。主询问就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证人询问。主询问的目的在于使证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目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用通俗的话讲,反询问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证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即便他是如实陈述的,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的挑剔性的提问,所以,反询问一方在发问的时候,主询问的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人。注意不要让己方的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制止。如果反询问动摇了主询问的证明效果,还可以再主询问,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补充性询问,以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四是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敏锐地捕捉对方发言中的破绽,并予以必要的辩驳。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对方发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的当事人窃窃私语。如果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种敏锐思维的话,我们还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法律工作者,并无过人之处,他们的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经心。殊不知,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的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的观点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败诉的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他们。法律工作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法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法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法律工作者应有的风采。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辩论如果与自已庭前准备的代理词没有原则上的冲突,可以直接宣读代理词。第二轮辩论,法律工作者则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以及对方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法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
    庭审结束后,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以及其他书面证据。在不进行当庭判决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辩论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的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辩论的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法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这样,辩论各方的观点就可能因受询问方式的限制而无法进行充分的表达,那么,在询问之后,各方应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化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时的书面证据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的书面证据。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忆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的意见,将自己的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证据。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者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疑和对对方意见的辩驳。对方所举的一些证据以及对方的一些观点,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者发表的,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达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对方的辩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但是,也许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与当庭的口头表达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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