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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做的工作——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477
    1、阅卷。
    
    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尽管这些陈述和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法律工作者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品格,力争建立良好的第一职业形象。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品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法律工作者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法律工作者的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法律工作者的接待则很生硬。由于存在这些情况,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在阅卷阶段给承办法官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法律工作者的内在气质。二是用全方位的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现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法律工作者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证据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据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证据,应重点审查该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法律工作者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证据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证据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证据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法律工作者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证据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证据。对这些证据,法律工作者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法律工作者复印卷宗证据,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证据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2、调查取证。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间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分析现有证据,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向。如何确定调查的方向,应该利用现有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卷宗的证据),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向,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法律工作者很不注意调查方向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证据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
    二是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在法律工作者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法律工作者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法律工作者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法律工作者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法律工作者,而不愿意与法律工作者交流了。
    三是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3、举证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期限。在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固定诉讼证据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时间界定,即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超过该期限,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二是注意申请鉴定期限和申请证人出庭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这里尤其注意的是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与举证期限并不一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之内。
    三是注意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必须仔细查阅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指定,尤其是有的委托人只向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而忽略了人民法院前述相关文件的时候,要及时向委托人索取,如果法律工作者没有能够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导致了败诉的结果,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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