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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 车主维权法律指南三步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64

首先是证据采集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已为公众所熟知(当然也存在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例外),虽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车主也可能取得些证据,但取得证据的最好时机显然是矛盾爆发、纠纷发生前;因此,理性的车主应在平时就养成索要并保存书面材料(如发票、协议、维修纪录、清单、厂商承诺、广告等等)的习惯,必要时应进行录音,事实上笔者所处理的很多汽车纠纷正是在充分、强大前期证据的压力下得以顺利协商解决的。

2007年我们在山东处理的一起汽车自燃案件,在起诉前就开始介入,并在准备好各方面材料如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书、天气情况证明、路人证明、车辆保修清单、车辆公告等证明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法庭上,对于厂家律师的全部问题,我们都可做到对答如流、滴水不漏,但厂家律师对于我们所准备的问题,则无法直接予以回答,甚至向法庭申请,请求当庭打电话给厂家总部工程师,而工程师的答案,也完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最终,厂家不得不当庭接受了车主的全部请求,非常高效的维护了车主权益。这个成功维权案件的特点就在于:前期证据工作非常扎实,并足以让厂家认识到,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再就是诉求设计

具体事件中,虽汽车厂商的推、拖、闪的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但车主要求的是否合法、合理、合适,有时也会成为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因此车主不切实际的要求常常阻碍问题的顺利解决,根据笔者经历,一般情况下,车主不会故意提出过分要求,但车主们常因不知道什么是合适的要求,而“肆意妄提、漫天要价”一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事求是的提出适当要求,将是理性维权车主应当要考虑的,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意见。

2008年河南郑州一位车主刚购买的一辆汽车,时间不长发动机就出现动力不足现象,当时这位车主不让4S店维修,并向厂家提出换车、赔偿、公开道歉等数项要求,厂家拒绝答应,该车主就三番五次的向厂家老总写公开信,并计划组织召开记者招待会,进行公开讨伐,当时的现状是厂家很恼火,车主很窝心;后来该车主与我们进行了联系,并寻求帮助,我们在研究该事件材料后认为,车主要求不当,并建议其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发动机进行检修,如检修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厂家需更换发动机,另外厂家还需对车主提供适当数额的经济赔偿,按照这个思路,车主后来自行与厂家进行了协商,很好的解决了问题。

维权针对的是权利被侵犯、被伤害,而维权的范围就是权利受到侵犯、伤害的范围,严重超出此范围的要求,常常会人为的阻碍了正当的权利救济,这点维权车主应当看清。

最后是维权方法的选择与决定

现在很多车主都希望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维权,当然媒体的声音的确是一种力量,尤其在这追求品牌的年代,因其经济、高效等原因,常成为车主们首选的维权方法。但车主们也需注意:虽在此过程中车主、厂商、媒体的三方博弈将可能直接决定纠纷的结果,但各方为此博弈所采取的手段也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进行;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段话既是法律对车主具体维权行为的保护也是对其行为的约束,此点车主们必须区分、铭记,并在维权中进行适当运用、处理,否则可能导致这种维权手段效果的适得其反,甚至面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2008年湖北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维权车主通过在厂家办公场所、国家机关等处以静坐、下跪、脖子上挂牌、地面涂油漆、身披标语、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开宣扬某汽车厂所产汽车为“烂车”、“烂车诈骗得我家破人亡”等内容,被汽车厂家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车主维权手段违法,侵犯厂家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权,将其网站上对厂家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向厂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维权者成了侵权人,显然出乎了车主的本意与初衷,这也提醒维权车主在选择媒体维权时,应当适可而止。另外,由于媒体没有强制性,其问题最终还必须通过各方协商一致才能解决,因此通过媒体的这种维权方法对结果无法保证;而在厂商强大公关后,一旦陷入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后,这种维权方法也自然失效,甚至成为厂家的一次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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