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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商品无货为由迫使消费者 取消订单后又提价销售

作者:宿迁律师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0/3/17 14:53:36 人气:1270

案情:

国之藏公司淘宝店是从事网络酒类销售的公司。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2017年3月18日,周某在国之藏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坛53度5L装珍藏版茅台酒,总价为28400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2017年4月6日,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其购买的酒无货,经协商,周某于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订单。几天后,国之藏公司调高了该款酒的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周某认为,他是在国之藏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国之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国之藏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国之藏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承诺,隐瞒囤积居奇真相,构成欺诈,判令赔偿周某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85200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

法官点评:

当前,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但其核心仍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周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2017年3月18日与国之藏公司就何时发货一直沟通、确认,直至2017年4月6日,国之藏公司才明确告知周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国之藏公司对周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明显与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而在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无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国之藏公司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国之藏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囤积居奇,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误导周某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宿迁律师维权网提醒我们,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符合欺诈的实质特征,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疫情期间,网上有很多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对消费者订购的防疫商品不予发货,并谎称所售商品无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然后再以高价继续销售谋取暴利,该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防疫商品,而且严重违背社会诚信,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如果您对相关侵权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点开我们的宿迁律师维权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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