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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为他人替考 90后女孩犯代替考试罪受处罚

作者:宿迁律师 来源:网络维权 日期:2018/11/19 9:24:35 人气:2282
            

      中国江苏网3月27日讯 记者3月26日获悉,3月22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犯代替考试罪的刑事案件,两个90后女孩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这两个女孩都“摊上事”了。安徽人王某2017年8月通过他人联系邳州人段某某,让其代替参加2017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段某某平时就是个热心人,但这次她却没想到替考的严重后果,满口答应了这件事。



  2017年10月28日,段某某在宿迁市高等师范学校第46考场,代替王某参加了上述考试中的语文和数学科目考试。次日,段某某在该考场继续代替王某参加上述考试中英语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这两个女孩都很懊悔。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她们犯代替考试罪的罪名成立。



  受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律师为段某某进行法律援助。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旭东、董瑞瑞为王某的辩护人。王峰之在辩护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段某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他说,段某某代替考试,是碍于情面。在考场当场被发现,即被带离考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与同类型犯罪,收取好处费,要求给予高额回报型的替考有本质上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等规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王峰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番辩护后表示,段某某的替考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念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从学生成长和前程的角度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不认为是犯罪处理,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审理认为,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处罚。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下判决:段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律师最后表示,代替考试是违法行为,提醒欲参加各类考试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要想考出好成绩,自己就要多下功夫,千万不要走代替考试这个“捷径”。(徐其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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