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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被电梯“咬”脚 导致十级伤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14
                  大妈被电梯“咬”脚 导致十级伤残

   带着两个婴幼儿在连锁超市乘坐扶梯,自己却不幸被电梯卡伤。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受伤的大妈周某将张家港某超市怒诉至法院。

  现51岁的周某平日里在家帮儿子带着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刚刚出生没多久。2013年9月8日8时,周某右手拉着大孙子,左手推着婴儿车里的孙女,来到家附近的一家超市准备逛逛。就在周某乘坐扶梯下楼到达扶梯底部时,婴儿车却被电梯挡板挡住了。因右手抓着孙子腾不出来,周某只得用力将婴儿车往前推。就在周某推婴儿车的时,令人惊骇的一幕发生了,周某的脚被扶梯狠狠卡住了。周某疼痛大叫,后被工作人员解救下来。

  周某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两周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周某愤而于2014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已发生的医药费,法院按责任比例判决超市赔偿其中的1万余元。

  之后,周某一直感觉左脚时常疼痛。2014年9月12日,周某再次住院,并经鉴定,其左侧踝关节丧失部分功能已构成十级伤残。周某再次提出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乘坐扶梯下楼,左右手分别是婴儿车和幼儿,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到扶梯底楼婴儿车被扶梯挡板所阻时,无法用另一只手轻抬婴儿车通过,而是用左手用力推、抬婴儿车,增加了扶梯踏板在外力作用下与挡板形成缝隙并夹伤原告的概率,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周某存有过错;超市作为卖场,应采取措施避免不特定人员在超市内遭受损害,但超市未派人员在超市的扶梯旁对乘坐扶梯的人员进行管理,对乘坐扶梯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综上所述,周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周某和超市各承担一半。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在生活中诸如电梯此类存有安全隐患的工具,相关负责人要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把好质量关,同时,大型超市也应派有1-2名工作人员对乘坐扶梯者给予安全提醒,避免危险发生。长辈们在日常为子女们带小孩过程中,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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