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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房产证交易有效 公证不成不构成违约——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59
没办房产证交易是否有效,合同公证不成是否构成违约。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审结,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原告就购买被告位于某小区一小高层的房产(即建筑面积119.53平方米)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900元价格,总房价款为226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一次性付款135600元。合同第六条规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纳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甲方将地下室地下室作为房屋部分共同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后原告了解到该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经向有关部门咨询,无法办理公证。因而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为管理性规定,目的在于规范交易的管理,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因此而影响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对原告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并未能提供被告有违约行为的证据。故原告要求退回购房定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李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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