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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的技巧——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16
    现实生活中,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消费者面对纠纷该如何维权?这其中大有技巧。
    一、注重收集证据
    案例:某商店贴出醒目广告:纯羊毛衫大降价,原价1800元,现价660元!王芳芳对其中的几件样品摸了又摸,随口问店主:老板,你这些货真的是纯羊毛衫?“是的呀,”店主以肯定的语气答道。王芳芳当即买了一件。可她穿了不到一个月,衫衣的表面就冒出许多小球球。直觉告诉她:这根本就不是什么纯羊毛衫。她找到店主要求退货,但店主竟说衫衣根本就不是他卖的。王芳芳心里暗暗叫苦,直后悔当时没有找店主索要发票。
    点评:证据,是消费者维权致胜的法宝。而发票,是购物的凭证和重要的索赔依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发票应包括如下内容: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经营者的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名等。发票的书写还应规范,字迹和印章应清晰。
    同时,如果消费者因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还须就损害后果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中,王芳芳缺乏索赔的主要证据,自然只好吃哑巴亏。
    二、 索赔对象要找准
    案例:过年打糍粑,是我国许多地方的风俗。可是,传统的打糍粑方法,是用木棒将蒸熟的糯米捶烂,费时又费力。罗永平在县城发现一种粉碎机,店老板现场演示用它打糍粑,功效很好。他便花300多元买了一台。谁料他回到家中利用该机打糍粑,在将糯米投入机子的入口处时,左手竟被切断了4根指头。他认为自己的损伤是由糍粑机存在的质量缺陷造成的,要求店老板赔偿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但店老板为躲避这起麻烦事,竟玩起了“失踪”游戏。后来,罗永平按照说明书上介绍的生产厂家名称和联系电话、地址找厂家索赔,几经周折,终于得到2万元赔款。
    点评:罗永平在向糍粑机的销售者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向生产者索赔,无疑是明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除了商品销售者、生产者以外,还有如下一些:(一)分立或合并后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二)营业执照出租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三)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四)虚假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消费者在确定索赔对象时,应因案而异,区别对待。
    三、索赔方法巧选择
    案例:北方某省教师唐国华在南方城市旅游时,在当地某水晶馆购买了一条白色水晶项链,送给了热恋中的情人。不久,该项链开始褪色。经权威机构鉴定,竟是玻璃制品。唐国华气愤之下,给水晶馆写了一封措辞强硬的信,同时下了“最后通牒”: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他退款,否则,法庭上见面。谁知水晶馆不予理睬。他想到为了区区1000多元,真要到南方那座遥远的滨海城市去打官司,必将劳神费力,得不偿失,不禁打起了退堂鼓。后在朋友的指点下,他向水晶馆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很快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原来,当地作为一座新兴旅游城市,对游客的投诉十分重视。既然主管部门出面协调,水晶馆自然不敢怠慢。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必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而经营者又很少与消费者签订仲裁协议,以致仲裁方法很少使用。争议发生后,无论是消费者面对面地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还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都属于非诉讼的方法,程序简洁,方便快捷。由于采取诉讼的方法解决消费纠纷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且举证责任要求严,周期较长,被许多消费者视为畏途。因此,消费者应尽力协商解决纠纷,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将纠纷诉诸法院。本案中,唐国华在直接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向主管部门申诉,达到了维权之目的,是值得借鉴的。
    四、维权请求要适度
    案例:吴美亮在某酒店为远道而来的同学设宴接风。他兴冲冲地打开一瓶刚买的白酒,发现酒瓶里居然有一只苍蝇。经交涉,白酒销售商答应为他所设的“接风宴”埋单,再赔偿他4000元,但被他拒绝了。后来,吴美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白酒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在庭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白酒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即苍蝇是否在开瓶前便浸泡于酒中。由于吴美亮无法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对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精神损害之赔偿。
    另外,该法第四十九条还就经营者的“双倍赔偿”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消费者的维权请求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切忌漫天要价。例如,在向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界定的13种“欺诈行为”之一。若无法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的“双倍赔偿”请求便缺乏事实依据。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更应慎重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吴美亮在事实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然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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