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生死合同”免不了工伤责任——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860
【案情】

    33岁的史某从2006年2月开始在宿迁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史某刚来此建筑公司时,按照包工头要求,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去年2月,史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史某属于工伤。在送史某入院时,包工头留下3000元给其作医疗费,并告诉史某:“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概不负责,一分钱也不给你,但出于人道,这3000元我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烦了!”然而,由于史某伤情较严重,住院两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近万元,史某根本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也不能再给!

【律师点评】

    史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别。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史某与包工头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能否因与员工签订“生死合同”而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其实,像包工头与史某签订的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工头要求史某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协议,但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工伤待遇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史某可按上述规定再与老板讲明,争取得到合法的补偿。如仍不能解决,史某可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律师提醒】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下一个:离婚净身出户协议写明不出抚养费是否合法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4043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