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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210
    投资办公司已成为人们十分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了。通过这种方式,投资人将闲置资金作为资本创建公司,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富人的不断增长,已投资和希望投资办公司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任何一种投资行为不仅可能会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风险,投资办公司同样面临着很多风险。投资的风险包括了收益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也是其中常见的风险之一,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列举了常见的法律风险,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向广大投资人阐述防范对策,相信会对广大投资人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所帮助。 
    一、合作主体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 
    投资办公司一般要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有些不谋正路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用出钱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开发市场,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各投资主体经营管理理念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 
    各投资人经营理念不一致,导致股东纠纷是投资办公司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因为某一项业务有利可图,几个投资人仓促组合设立公司,但展开经营后,各投资方对经营方向、管理原则会发生显著差别,彼此很难说服,于是产生对抗。有的投资人是法盲,以为可以从公司收回投资,一走了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当然投资人可以向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人转让股份,但是,如果无人收购,投资人便陷入困境。 
    为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发生,投资人切忌草率投资,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其他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在确保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公司。
    三、“捡便宜”思想使自己成了待屠的羔羊。 
    有一些投资人对于经营管理公司不感兴趣,只想作股东拿红利。他们把公司当成了银行,把自己的投资当成了高回报储蓄存款,平时对公司不过问,年底等着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捡便宜”思想,其实世上很少有这样的好事。这种思想往往导致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很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投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就像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摒弃“捡便宜”思想,投资办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费神的事情,投资人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关注和掌控,例如应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甚至派有专人在公司职守,持续向自己传递公司信息。 
    四、虚报注册资本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投资人为了使自己的公司显得有实力,往往喜欢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搞得很大,但是自己又没有那么多资金,于是借别人的钱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再把钱还给别人,自己觉得还很聪明,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如果数额较少,仅须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如实申报注册资本,即使发生了借钱注册公司的情形,也不要从公司直接划款还债,而应通过其他途径还债,例如以和无往来的方式等等。
    五、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削弱股东权力,导致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权益。 
    有些投资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希望对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却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对公司仍处于失控状态。例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这些机构中公司股东享有很多权利,如果安排得当,既可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可对他人形成有效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经营管理人员制约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管理人员为所欲为,股东权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设立公司前,一定要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定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障投资人权利。 
    六、对公司法规不明,股东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便转变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部分财产与投资人独立存在,投资人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才能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支配而不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在实践中,有很多投资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因此自己可以象支配自己的其他财产一样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投资人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直接将对公司的出资抽回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完整性,为《公司法》第34条明确禁止,违反此条规定,《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严禁投资人抽逃出资,违反者要承担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对策是:投资人要学习有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财产。
   七、投资人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导致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投资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也是错误,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214条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作出了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导致投资人犯罪的两类犯罪行为。《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日常生活中最大量出现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责任追究十分严厉,很多投资人因此招致牢狱之灾,因此投资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必须懂法守法才能避免此类风险。 
    八、对行业法规不明,非法经营 
    很多投资人见利忘法投资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为从事此类业务,仓促成立公司,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被有关部门发现从而被取缔,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不仅不会带来收益而且就连原始投资也很难收回。为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在投资设立公司前认真做好行业法律、政策调研,避免仓促上马,更不可以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投资人投资办公司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行为,蕴含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必须懂法、守法,才能达到投资收益的目的。如果投资人本身缺乏此方面的知识,就应该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这是防范法律风险最好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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