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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歌词,是法律,更是时尚的道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18
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既是美丽的歌词,又是严肃的法律,更是时尚的道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引用了一首比较流行的歌曲“常回家看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增添了烂漫色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一下几个亮点:

一是更加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继续肯定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当今社会出现了家庭规模迅速缩小、空巢家庭不断增多的变化,不利于就近赡养老人。此外,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为家庭养老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社会养老机构资源的匮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养老市场的需求。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等服务。

二是有效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目前,我国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标准,为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此外,国家也在积极引导和支持老年人住宅的开发,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三是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要按照“老人意愿优先”的原则处置财产。对于老年人的财产处置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为防范此类侵权案件的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肩负特别义务,要防止擅自处置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除第二章第18条的规定外,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宿迁维权网老年人维权部律师表示,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常以打骂、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虐待父母,使父母的精神和肉体受到摧残。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45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还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空巢家庭、高龄老人家庭、失偶家庭的数量增多,这些特殊群体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倡鼓励孩子们常回家看看,这条内容备受国内媒体广泛关注。宿迁维权网王峰之律师表示,在外工作或上学的子女,应该经常给家里报个平安。在生活工作中取得了成绩或者遇到好事情,要给老人们说一说,和老人分享一下。目前,国内交通比较便利,通信比较发达,子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给予老年人精神安慰。

新规的出台旨在鼓励子女无论相隔多远,都要尽可能地从生活上照护、从精神上关爱老人。在时间和财力都允许的前提下,“常回家看看”、尽可能多地陪伴父母是儿女应尽的孝道。但是,由于收入较低,许多在异地打工、和父母相隔千里的外出务工者能“常回家看看”的经济能力较小。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不能简单地用回家次数的多少来衡量他们对父母的关爱程度。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写信问候,寄送包裹邮件、倾听父母诉说,也能够体现他们对父母的关爱。

新规中所谓的“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还是需要靠“公序良俗”来约束和界定,法律条文也很难去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新法的出台是对某些子女忽视老人的一种提醒或约束,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该项法律对于不同人群是有不同的作用的,对于大多数成员来说,它还是发挥着彰显孝道和强调孝道的作用,这是一种鼓励措施,而不是一个制止和强制的法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更多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趋势和正确的导向,目的是彰显孝道和强调孝道的作用,是一种鼓励措施,而不是一个制止和强制的刑法法律,其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因此,它的道德意义大于法治意义。要子女“常回家看看”也不能全靠法律约束和强制,如迫于法律的压力而勉强应付差使式的探望,不仅不会让老人愉悦,而且还会使老人感伤。而一旦子女就是不依法“常回家看看”,作为父母往往碍于亲情与面子,一般不会去法院“告发”。因此,如何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出自真情的自觉行为、发自内心的自愿的行动,王峰之律师认为,应在立法的基础上,多多注重对青年人进行有关孝道与孝心的教化,以使其明道达理,改变观念,转变行为。从而树立尊敬老人、亲近老人、善待老人、服务老人的理念,培养和养成孝顺老人的行为和习惯。用“立法”和“教化”两个轮子推动青年人进入“孝顺”的轨道。

但是,由于孝顺的行为是在一个大的社会氛围中互相影响的,孝顺的习惯又是要从小养成的,因此,孝道教育的对象就不仅仅是青年人而应该是全体国民,而且对国民的这种教育则应从孩童时期就开始抓起。如果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无论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感受到的都是“以孝顺老人为荣,以冷落、慢待老人为耻”的氛围,看到的都是礼待、善待老人的行为,在这样一种“社会存在”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成家立业后,怎会不“常回家看看”呢?“法律”保障了老年人“常回家看看”的诉求,“教化”培养了青年人“常回家看看”的自觉意识,二者相辅相成,可谓相得益彰。

要想更加具体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立法精神,除了提高全体公民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道德素质,还要充分保障子女探望老人的探亲假权利,政府和社会承担并建立起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才能保障这一立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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