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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325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拒绝实施性交以外的不合善良习俗的性行为的权利和妇女的人格权。本罪的规定是基于人类善良的性习俗的要求来确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通常都是违反善良的性习俗的行为,也是侵犯妇女合法的性权利、人格权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受到刑法的否定和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同时又根据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所以本罪的对象,不仅是妇女,而且是非儿童的妇女。关于儿童的界限,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没有作出规定和解释。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是将不满14周岁的妇女作为幼女的。而且我国刑法也是把年满14周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为了和其他刑法条文保持协调一致。我们认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的?儿童?也应以未满14周岁为宜。那么,针对本罪来说,犯罪对象就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 

  (二)客现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必须对妇女实施了性交以外的猥亵或侮辱行为。所谓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是指性交以外的带有明显的性色彩、性倾向的下流行为。常见的有:鸡奸妇女;将生殖器插人妇女嘴里强迫妇女口淫;用生殖器顶擦妇女阴部或其他身体部位;抠摸、舌舔、吸吮妇女阴部、乳房等身体部位;强行亲吻、拥抱妇女等行为。所谓侮辱行为,是指追逐或者堵截妇女,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用污秽举动侮辱妇女等行为。(2)行为人实施猥亵妇女的行为采用的方法必须是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所谓暴力手段,通常是指行为人对妇女直接采取殴打身体、捆绑手脚、捂嘴巴、掐脖子等使妇女不能抗拒的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对妇女采取的精神威慑,使妇女不敢抗拒的强制手段。常见的有:以对妇女实施杀伤相威胁;以将对妇女的亲属实施杀伤相威胁;以揭发妇女或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以损坏妇女及其家庭的财产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或编造谣言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威胁;利用教养关系、职务、业务上的从属关系对妇女实施胁迫;利用地理、时间等形成的条件相威胁等等。胁迫手段的特点是通过实施上述手段,使妇女不敢抗拒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带有强制性的使妇女不能、不知反抗的方法对妇女实施本罪行为。(3)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所谓违背妇女的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可能构成本罪。例如,有的有被虐狂的妇女,喜欢别人虐待自己。如果有人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为男子。但是特殊的情况下,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妇女不仅可以帮助男子强行对其他妇女进行猥亵、侮辱,作为男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从而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且妇女也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近年来,受西方某些腐朽思想的侵蚀,同性恋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有些地方表现得很突出。如果有同性恋倾向的妇女强行对其他妇女进行猥亵的,也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同时,犯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强制对妇女实施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都具有寻求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目的,实施了一定的带强制的猥亵或者侮辱行为,但并无明显恶意,通常也不宜按本罪来追究行为人的罪责。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行为人在实施一些表面看带有猥亵、侮辱妇女性质的行为,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恶意,这种情况在认定本罪时要特别注意加以区分。此外,还有一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必要时,可给予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本罪的猥亵行为和强奸罪的界限。本罪和强奸罪有不少相同之处。两罪的主体通常都是男子;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手段都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都违背妇女的意志;犯罪对象都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这些相同点使我们很容易将二罪混淆,尤其是在强奸未遂时,区别两罪就更加困难。因此,必须详加分析。我们认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强奸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交的故意。本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通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达到满足性欲或挑起妇女性欲的目的。这个区别非常重要,是区分本罪和强奸未遂的关键。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到底是想强奸妇女还是想猥亵妇女,通常需要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与受害人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作案的环境、时间,犯罪后的表现等进行认真的分析。(2)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强行和妇女发生生殖器官的交媾行为。而本罪的表现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3)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权利。而本罪的客体则是妇女拒绝进行性交以外的不合善良习俗的性行为的权利。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两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但两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因行为人侵犯对象的不特定性,因而还对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构成了侵害或威胁。(2)犯罪对象不同。侮辱的犯罪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该犯罪对象。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常常不是特定的,而是由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随意选择的。(3)主观方面不同。集中表现为两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往往是为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时,目的并不很明确。而侮辱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不是流氓动机,并非仅仅为了寻求无聊的刺激,而是出于报复、嫉妒等其他犯罪动机。而且行为人的犯罪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贬低或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4)行为特征不同。虽然两罪在行为特征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侮辱罪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公然实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当着第三人或众人的面实施的,否则就不能构成该罪。而侮辱妇女罪则无此限制,在私下侮辱妇女同样可以构成该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罚适用】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正确理解:所谓的聚众猥亵,是指纠集多人结伙对妇女进行猥亵或侮辱。所谓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当着第三人或多人的面对妇女进行猥亵的行为。所谓影响恶劣,通常指因犯本罪造成交通阻塞,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引起公愤,或多次犯本罪或多人犯本罪,或者因对国家领导人、名人、外国人等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本罪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等情形。所谓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因犯本罪引起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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