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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重审18年前命案 五人曾获重刑或蒙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57
     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提起再审。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萧山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

  1997年12月,省高院终审判处四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盗窃前科人员项生源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的出租车命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 

  2013年1月4日,省高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5月21日,省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提起再审;5月22日,项生源故意杀人案在嘉兴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认定:18年前命案判决有误

  将对萧山五男子进行再审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

  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原审被告人。

  2013年5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合议庭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项生源昨日在嘉兴受审

  庭审中项生源表示认罪

  5月22日上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项生源,男,1972年2月15日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坐上由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车费等问题发生争执。当车行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上车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又掐颈、捂嘴,并将被害人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弃置于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项取走被害人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彩华头面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项生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项生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还存在疑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原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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