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浙江冤案叔侄申请国家赔偿702万 进入司法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96
     中新网杭州4月27日电 (记者 严格 赵小燕)安徽歙县张高平叔侄,因一桩奸杀案入狱近十年后,3月末被无罪释放。27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张高平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张氏叔侄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和补偿共计702万元。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的货车,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告别,但19日凌晨即被杀害。此后,警方调查认定张氏叔侄为凶手,后叔侄两人被判入狱十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目前,已出狱的张氏叔侄为几年的牢狱之灾申请赔偿和补偿。

  浙江省高院方面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该申请已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高院方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根据安徽当地媒体的报道,张高平叔侄所提的关于冤案的赔偿、补偿、求助清单共列出了12个名目。其中,除国家赔偿和精神赔偿180万外,张氏叔侄另提出“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清单中还有“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十五年,两人共28万元(十年冤狱劳动技能难以恢复要求解决养老问题)”及老母十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相关总金额702万元。

  不过,张高平叔侄的代理律师阮方民则表示,目前上述申请要求还在进一步细化和调整中,而且每一个具体的赔偿或者补助请求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

  阮方民对媒体公开报道了702万赔偿金额有一定担忧,“很多证据需要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那里去找,问别人调取证据时,钱还没拿到,可是风声已经那么大,别人可能会认为你发财了,怕是要雁过拔毛。”

  而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张高平前妻在张出狱后几天就因听闻赔偿风声,向其索要钱款。

  阮方民说,张氏叔侄所提的有法可循的是国家赔偿部分,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此条款,张高平叔侄二人每人可拿到大约60万元。

  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已列入《国家赔偿法》,但并没有具体的判赔标准。具体如何掌握,还需要法院探索。

  阮方民表示,张氏叔侄的申请,除了国家赔偿部分,补偿、补助等都是在法外的,这些请求不少合情合理,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拿出来的证据也不知道能不能用。

  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不过,十年前的证据究竟如何取得?张高平27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蒙冤入狱前开解放牌货车干运输,关于每月收入3万元的证据,想找灵杰公司开证明。”

  张高平所说的灵杰公司为其事发前常年运货的业务单位。当年张高平平均每个月要来回上海12趟,去时是替安徽黄山灵杰电缆有限公司(据张口述)运电缆,回程则会为歙县当地化工厂运原材料,去的价格是2800元,回程价在2100-2200元左右,扣除当时的过路费600元、油价800元、吃饭200元、罚款100元,他一趟能净赚3000元左右。张高平清楚地记得,自己出事前的油价是3.15元/升。

  在采访时,张高平突然对记者说,“电话时间太长了,怕手机没费了,我现在可是一分钱没有。”

  出狱后,张高平忙于奔波自己的冤案,一直没有找工作。张高平说,回家一个月以来,每天都要接受很多媒体的采访,累了就睡觉。

  目前,他靠两个哥哥过日子,两个女儿也待业在家,甚至平时吃住都在哥哥们的家,“自己的房子都要倒了,下雨还要漏的,怎么住?”

  关于未来,他表示自己啥也不会干,只会开车,希望浙江方面能与当地政府沟通,让他承包一辆公交车或者省级班车。(完)



下一个: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14713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