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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企苦诉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3629
     深企苦诉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图)

     南方日报讯 (记者/蒋桓伯 通讯员/孟广军)4月26日是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得知,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已向深圳市45家高新企业发布了问卷,就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研究中心的工作评价等展开调查。这些企业涉及电子通讯、互联网、生物制药等行业,均是享受深圳市政府便利服务的“直通车企业”,调查结果显示,深圳企业的总体知识产权状况并不乐观。

  问题:1.本土企业商标侵权案年增逾50%

  “企业保护品牌、争创名牌的过程中,最头痛的是仿冒、假冒行为。”侵犯商标类的犯罪成本低、“回报”高,知名企业大呼“伤不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司法机关应该重点打击这类犯罪。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1568人,其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就有609件1137人,占60%以上,并且每年侵犯商标权案件数都在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侵权对象以名牌电子产品为主,除了“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名牌屡屡遭殃,“华为”、“中兴”等深圳本土企业的知名品牌正越来越多地被不法分子盯上。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深圳的商业化水平很高,侵犯商标权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他们捕捉市场动向敏锐,组织能力强,调用资源快,生产效率高,一下订单就有人供货。并且由于当前深圳集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制假售假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有的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在不同的地方生产零配件和产品标识后再集中组装;有的将采购、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全部放在互联网上完成;有的只在店面摆上样品,直接将顾客带到库房交易。

  2.“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亟须修改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就立刻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调查问卷中,近五成企业把矛头指向“侵犯商业秘密罪”,认为这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

  刘某华是某通讯公司员工。2011年10月,他打算“跳槽”,在通过邮件向某技术公司发送求职信息时,附上了自己参与制作的一份附件,内容为公司组织6名专职人员、花费将近一年时间编写的非洲某国电信项目的绝密文档。经评估,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给该通讯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92万元。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起诉后,2012年12月14日,法院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统计,2010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6件7人,2011年为10件21人,2012年为9件17人。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入罪门槛高,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企业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很多。有些技术人员到其他一、二线城市发展,很长时间我们才发现商业秘密泄露。”

  3.高新企业诉苦“维权成本高”

  2012年,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29万亿元,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达61%。以自主创新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深圳的第一支柱产业。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

  在被问到“目前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91%的企业的答案选择了“维权成本高”。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邓显亮曾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为例,细数企业维权所需的成本。在立案前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一次商业秘密鉴定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损失评估至少也要几万元,在鉴定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旷日持久。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如果毁灭、隐匿证据,将给案件侦破带来致命的障碍,企业维权可能前功尽弃。

  症结:“两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

  在此次调查中,对“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情况”,七成企业认为“缺乏信息共享平台,相互间存在信息壁垒,尚未形成健全的对接机制”,超四成企业认为“尚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两法衔接流于形式”,超三成企业认为“各自为政,衔接不畅,严重影响打击效果”。

  事实上,2012年深圳市就已制定《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但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如市场监督、文化、烟草、城管、海关等,实际查处的也很多,但移送公安机关的却是极少数。造成衔接不畅的原因有多方面。”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首先,各方责任不明确,执行主要靠自觉。除了主动报备的以外,检察机关往往难以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录入的案件数量少,信息简单,“很不实用”。

  其次,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不同的要求,导致一部分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因证据固定不符合起诉标准、移送案件延迟等原因无法定罪。例如,叶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相关部门查处后,没有及时移送,导致丧失侦查时机,相当一部分证据灭失无法补救,对后期起诉工作造成困难。

  第三,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前期工作往往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中专业人员的协助、配合。而行政执法部门有时以案件是刑事案件为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场后就撤离。

  检察官介绍了比较理想的一个衔接案例:深圳市宝安区烟草部门在执法中,一旦发现达到追诉标准,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现场执法,为证据的及时收集,尤其是言词类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检察官称,“可以考虑将该模式进一步细化和推广。”

  期望:应提供更多法律服务

  调查中,企业普遍提出应多邀请公、检、法办案实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专家和大型企业法务人员开展专题讲座,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或培训班,为各界人士提供沟通和交流的互动平台。

  2012年4月,研究中心组织办案骨干深入华为、中兴通讯、航盛、腾讯、创维、大族激光、研祥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进企业”活动。10月,又邀请专家团队专为深圳58家重点高新企业举办了“深圳直通车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培训班”。航盛公司总裁、市人大代表杨洪惊讶地发现,“以往的员工培训,我们一再要求听课纪律,还是有不少人中途离席。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培训,本来只要求部门高管和技术人员听课,可是课上了一半,听课的人数已经增加了一倍。”

  在这次调查中,98%的企业提出希望检察机关2013年继续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活动,并向其他直通车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

  研究中心副主任邱伯友表示,“深圳有的企业起步比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像华为、中兴、腾讯以及很多企业的法务部的力量非常强,我们打算请他们给正在成长的企业讲课,帮助他们预防和处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链接

  2012深圳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一、新类型案件:

  (1)首例行政案件: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申请对庄某某经营非法音像制品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案

  (2)深圳首例反垄断案件:惠尔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3)深圳首例电视、电信、互联网三网融合背景下的著作权案件:乐视网公司诉深迪数码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深圳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帮助侵害专利权案件:杨兴银诉腾讯公司、支华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5)深圳首例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美国凯讯杰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兴鼎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重大疑难案件:

  (1)迈瑞公司诉理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赛百诺公司诉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三、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

  (1)张文强等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杨某等被告人销售假冒“iPhone”、“NOKIA”注册商标商品罪

  (3)燕亚航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private server)牟利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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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知识产权 外企热国企冷

  深圳注册商标20万申请海关保护仅873件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杨磊 通讯员/郑湘行 苏镁怡)企业转型升级,要注重自主创新,更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来自深圳海关的监管统计显示,在侵权案件履发的背景下,深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显薄弱,全市累计20万注册商标中,申请海关产权保护的仅有873件。同时,相比国内企业,外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遥遥领先。

  深圳市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透露,截至2012年底,深圳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累计达近53000件,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近20万件。但向海关进行备案的只有873件,其中专利525件,商标300件,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的深圳企业总数也不过383家。“主动利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还非常少。”海关负责人称。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关在外贸进出口环节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却呈现总体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2年,深圳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4800多批次,查获侵权货物3500多万件,案值逾1.2亿元人民币。侵权货物数量、货物价值均居全国海关系统首位。

  深圳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保护科副科长夏颖丽告诉记者,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费用为800元,有效期为10年。登记备案后,海关监管中若发现有涉嫌侵权的货物,会主动通知企业进行鉴别,若认定为侵权产品,将把货物及时“截留”在国门之内。同时,海关还可依职权对相关货物进行调查,作出没收并处罚款,发现涉嫌犯罪的,还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很多企业不了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直到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打出来的市场被侵权产品侵占后,才后悔没有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时候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就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务,甚至得不偿失。”夏颖丽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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