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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233
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酬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法定权利。

   第三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受本厅委托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前款规定中,如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而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未作规定,在不与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规定相抵触情况下,可以适用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选择适用;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或有先后顺序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等次,对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可以多于以上三个等次。

   第九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或涉及人数较多的;

   (四)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关注的;

   (五)其他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同时作出,也可以先行作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作出,也可以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作出,一般不得先行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行政处罚,未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可以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般不得先行责令改正。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先行责令改正有利于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可以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是指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待遇数额较小且涉及人数较少的;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涉及人数较少的;

   (三)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人数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时加班时间较短或涉及人数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违法行为。

   前款“数额较小”是指人均拖欠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涉及人数较少”是指在三人以下;“时间较短”是指平均每月加班在五十小时以下;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职工身体伤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第十四条  不得以行政处罚取代行政处理。

   经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仍未得到纠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作出行政处理:

   (一)权利被侵害的劳动者(投诉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放弃权利,或有证据证明其已放弃权利的;

   (二)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资不抵债已无行政处理必要的;

   (三)用人单位已清算完毕或已经注销的。

   (四)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但有还款计划并正常履行的。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对所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结合本规定制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批和集体讨论时,应当详细说明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事实和理由。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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