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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告与人通奸获刑 申冤50年获判无罪/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300
      男子被告与人通奸获刑 申冤50年获判无罪/图
     拿着这份迟到的判决书,王景之老人流下眼泪现代快报见习记者姜振军 摄

  50年前,王景之是一个让人羡慕的米厂会计,因为一个冤案,改变了他后半生的人生轨迹。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他用了50年到各级部门奔走呼号,今年已经77岁了。昨天,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对王景之老人作出了无罪判决。面对这份迟来的无罪判决,老人泪流满面。

   案情回顾

  50年前,小会计蒙冤入狱

  王景之是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向阳村人,1937年出生,18岁参加工作,先后做过民工、通讯员和生产队会计,1960年到五汛公社中东米厂做会计。

  1963年1月5日下午3点,当时只有27岁的王景之被厂革委会主任叫到会议室。据王景之回忆,当时会议室里面还有其他很多人,厂革委会主任当即宣布:王景之被人举报与一位军人的妻子通奸,并生有一子。随后他被滨海法院的法警带走了。

  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景之思想意识不健康,于1962年春与一位军人之妻赵艳芳发生了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为了掩蔽其非法事实的暴露,则千方百计地为女方堕胎未遂,直到1963年元月生下一男孩(后由他人领去抚养)。王景之在被人控告时,态度极不老实,并与女方计划嫁祸于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1963年8月1日,滨海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景之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随即,王景之不服,向当时的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王景之入狱后,会计工作和党籍同时被开除。

  申冤之路

  多年来困难重重不言放弃

  1965年8月,王景之出狱后,开始了长达近50年的申冤路。

  由于当时处于“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他的每次申冤信都石沉大海。据王景之老人回忆,每次到公社、县里反映情况,得到的就是“四类分子想翻案”,伴随他的是大队、生产队的游街、批斗,一些孩子还用泥块砸、口水吐。

  1979年以后,王景之在种田之余的唯一的事情就是上访申诉,前后跑遍了滨海、盐城、南京、北京所有他认为能够帮助他平反昭雪的地方,由于他的案件属于刑事犯罪,不属于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平反的范围,因此在1999年前没有一个单位受理他的案件。

  “由于父亲是‘坐过牢’的人,那个年代我们全家都受到歧视,头也抬不起来,哥哥姐姐们的成绩都很好,可都没有钱上学,都没人愿意帮我们。”王景之的小女儿王育花说,两年的无辜牢狱,使父亲变了一个人似的,脑子里成天就想着要翻案,家里稍微有点钱就被他用在了去申诉的路上。虽然相信父亲是被冤枉的,可全家老小还要过日子,母亲就没日没夜地干活挣钱,在10年前就积劳成疾去世了。

  一线希望 
 
    想通过亲子鉴定洗清冤屈

  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王景之看到报纸上刊登一篇文章说亲子鉴定让失散三十年父子相认,他由此想到亲子鉴定也可以还他一个清白。王景之找到了律师,由律师找到了当事人请求配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拿到了一手材料。随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做亲子鉴定,2009年江苏省高院依据王景之提供的刑事申诉材料,指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卷、案件进行调卷审查,认为有瑕疵,后又将案件移交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景之的申诉材料,以及对原案卷的审查,对1963年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其二审判决书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裁定,撤销了两次判决,发回滨海法院重审。但滨海法院却在2011年11月30日刑事裁定,又维持了1963年的判决书。

  王景之只得再次上诉。“希望虽然破灭,但我没有停下申诉的脚步,”王景之说,他又多次到盐城中院、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地方法院做亲子鉴定,请求查明破坏军婚案真相,并引起了上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据王育花介绍,赵艳芳老人已经近80岁,那个私生子送人后早已经长大成人,她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请求他们配合做亲子鉴定,早日还父亲一个公道,可是因为涉及到隐私问题,他们都不配合。

  沉冤得雪

  盐城中院慎重调查判无罪

  “我们单位有两个姓王的会计,其实跟赵艳芳通奸生子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王景之再一次在上诉中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经过慎重的调查走访,以及翻看50年前的卷宗,发现了很多的疑点,“赵艳芳老人也承认当年告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而此人已经去世多年。”审理法官坦言,虽然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一些旁证足以证明王景之老人是无罪的。
     
     2013年初,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与赵艳芳通奸的是另一位姓王的会计,而不是王景之,赵艳芳将孩子送给他人抱养时,已明确告知该婴儿是另一位王会计的。其次,在1963年的一、二审判决之前,赵艳芳均承认与其发生关系的不是王景之,1964年3月11日原二审判决作出后,赵艳芳才改口说其是与王景之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经过证实,该证据是在多人做赵艳芳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被迫形成的。最后,王景之始终未有有罪供述。

  2013年2月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景之妨害军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景之无罪。

  赔偿不是首先考虑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案件经过了50年的时间,当年的主要办案人员和涉案人员已经过世,故无法再追究当年造成冤案的责任人。

  王景之说:“我1958年就是共产党员了,虽然当年是被冤枉而开除了党籍,现在我老了,党还要我吗?” 说着老人拿出了他保存了几十年的党员证,“能恢复党籍,这是我人生最后的愿望。”

  老人告诉记者,经过了50年才得以申冤,他的内心也平静了,许多人都提醒他要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可现在国家赔偿不是他首先考虑的问题。

  判决虽然下来了,但王景之老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说,老人确实是被冤枉的,法院只是按照程序办案,虽然判决下来了,但下面还有许多问题,比如党籍的恢复和国家赔偿等,这些都需要当地的政府部门处理的。

  “王景之在50年后被判无罪,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纠错的精神。”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春华认为,在无罪判决书下达后,老人可以向原审法院主张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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