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工人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宿迁律师支招化解工伤认定维权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87
    工人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工人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宿迁维权网法律援助部承办的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给出了答案。

    家住宿迁市宿豫区的张某在一家镇办陶瓷工厂打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未与厂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张某在干活时,手指被机床上的刀具切伤,伤愈后造成功能性障碍,经鉴定构成伤残。张某曾数次与陶瓷厂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来到该宿迁维权网法律援助部寻求法律帮助,宿迁维权网法律援助部王律师仔细询问了张某有关情况后,建议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要求陶瓷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做出裁决:张某与某陶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没过多久,张某却又接到法院的传票。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居然成了被告,这让张某十分不解。

    带着种种疑问,张某再次来到宿迁维权网法律援助部。“这裁决书就没用了?我是受害者,咋就成了被告啦?”张某将心中的疑问一股脑地向王律师倾诉出来。王律师一边安慰他,一边耐心地向他讲解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陶瓷厂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还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人家的权利。”“那我们该咋办呀?”张某焦急的询问。王律师进一步向他解释:“事实情况在哪儿摆着呢!你只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确实与陶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了。”随后,王律师替张某代写了诉讼答辩状,并指点张某回去后及时收集需要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手续,以便应诉。

    庭审时,张某的工友出庭作证,他又提供病历、支付工资凭证等,证明其与陶瓷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陶瓷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张某与陶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陶瓷厂做出相应的工伤赔偿。

下一个:公司解散清算组不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仍要承担责任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38008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