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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暴雨后车辆受损车主如何维权理赔?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77
    北京遭遇6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暴雨袭击,因暴雨袭击导致的纠纷必然出现,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纠纷成为很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份调研报告,对暴雨后易发的五类法律纠纷进行了分析。   

  车辆受损理赔需有涉水险

  根据北京保监局的最新统计,截至7月22日17时,在北京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19547笔,估损金额约9882万元;财产险接报案533笔,估损金额约1 .2亿元。因此,大量私家车车主面临暴雨过后的车辆损失理赔问题。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不同,私家车被水浸泡后的理赔前提是车主为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简称涉水险),这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

  一般来说,涉水险的理赔对象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遭遇下雨、内涝等天灾,车辆被淹没;二是车辆不慎掉入水中;三是车辆停在停车场、地库时,被水淹没。

  朝阳法院法官凌巍指出,涉水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在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涉水险。价格基本相当于本车车损险金额的5%,以一辆2009年出厂、价格13万元左右的车辆为例,涉水险的保费在80元左右。换言之,如果私家车除了法律强制的交强险外,没有投保商业险中附加涉水险的车辆损失险,就有可能导致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的后果。除此之外,如果驾驶员驾车涉水时操作不当,如汽车在水中熄火后,又立即发动车辆,也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地库被淹开发商能否免责

  河水倒灌进地下车库的情况,致停放的车辆被水浸泡而受损,由此,被淹车辆的车主们纠结于如何进行维权。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徐天元指出,受损车辆的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需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且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这样一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车主可基于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额外的损失,仍可向相关过错方予以主张,而重复部分则不能再次以诉讼方式解决。

  地下车库的进水问题,因暴雨之前通常会有天气预报的预警通知,提示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准备工作,且降雨通常为一个渐进的过程,故物业管理公司对降水量的加大及地下车库积水问题应有适当的预见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及时通知车主。二是有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即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封闭地下车库、有没有尽力向外排水、有没有时间及条件尽力将车辆转自地面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上述义务,并无履行瑕疵或懈怠表现,则物业公司可以免责。”徐天元说。

  还有一种纠纷发生在车主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常以其建设符合规划标准,通过了相应检验,而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应管线设备排水能力不足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徐天元说,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不宜就此作为开发商完全免责的事由。

  他指出,开发商对其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小区及公共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性能和质量的保证义务。对于是否具有相关排水能力及条件的标准,其作为专业单位较之业主(车主)具有更强的判断能力。对于能够发现排水能力不足的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沟通,协调解决此问题,而不能将此问题的全部责任推至业主(车主)身上。

  人身伤亡需举证

  根据北京市政府新闻办22日22时40分通报,截至7月22日17时,北京市境内共发现因暴雨死亡37人,其中,溺水死亡25人,房屋倒塌致死6人,雷击致死1人,触电死亡5人。

  按照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死亡事件中有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等。

  当然,考虑到此次伤亡是由于暴雨引起,所以还需考虑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凌巍说,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包括受损害的事实,即具体的损害后果;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尽量做好取证工作,包括以报警、录像等形式固定侵权行为的现场情况、保存损害后果如医药费、交通费的相关票据等。

  抢险救灾受伤视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致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次暴雨中伤亡的人,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凌巍说,衡量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因素。与本次暴雨密切相关的一种情形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受到时间、场所、受伤原因等因素的限制,一律视同为工伤,这也是国家对抢险救灾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暴雨取消航班列车次应返还票款

  此次暴雨袭击,首都机场再一次无法幸免地出现了大面积航班延误或取消,取消航班达525架次,导致逾万旅客滞留机场。铁路方面,也由于强降雨造成多趟列车延误。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需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月21日的这场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旅客能够享有的权利又是什么?

  朝阳法院法官指出,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我国目前的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害预报能力,7月21日的这场暴雨应当说是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承运人援引这条法律规定是可以免除其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但他提醒,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免除的是承运人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是返还票款的责任。由于暴雨而取消的航班、列车次,应当由承运人向旅客返还票款。二是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能发生在承运人迟延履行之后,那承运人不能免责。也就是说,如果航空公司违约在先,应当起飞的航班因为延误没有起飞,一直延误到暴雨降临最终导致无法起飞的,航空公司不能因暴雨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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