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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妻“全民陪审团”——法不容情?法本容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57
    编者按:为救尿毒症妻子,北京男子廖丹私刻医院收费章,在近四年时间里,为妻子换来四百多次“免费”透析机会,涉及金额17.2万元。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在3年到10年间对其量刑。在网友和企业家的募捐下,廖丹全部退赃。法官表示,廖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无法对其作出过轻的判决;廖丹退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基准的3到10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的刑期。法庭目前还在合议中。

  因制度缺陷与个体不幸之背景,此案再次激活了“情与法”这一古老命题——

  网友

  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

  主观表情(网友):虽然最希望看到是无罪判决,但是考虑到目前的法律环境,法院不可能有气魄和历史责任感,做成这种有深远影响意义的判决,只能希望判最低徒刑加缓刑了。

  Duke-Jun(网友):犯了就是犯了,难道为爱杀人也行?如果这样,那社会就乱大套了。

  活在二次元的怪蜀黍(网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律之内没有例外。没有人情。

  俩木仨金(网友):如果法律为人情让道,那以后就无法可言。

  gypsyluo(网友):法不容情。我同情他,为他的真爱而感动。但是法律绝对不能放过犯罪的人!

  我是小中啊(网友):单说法律一项,如果社会舆论这么轻易地就动摇了审判的结果,法律的威严从何谈起!选择无罪的人你们有什么企图!

  wolf1118baby(网友):触犯了法律就需要付出代价,这是必须的。但是也要考虑到家人需要照顾,虽说法不容情,但也要在道德之中嘛!看到一个电视节目中多年重病的母亲,已经不能自理,逼迫儿子买农药自杀后,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祝他们幸福。

  陈辉年(网友):法律的尊严必须要得到维持。男主角可以得到道德上的赞美,女主角得到帮助。

  勇者飞翔ap(网友):我认为惩戒是必须的,我们需要的是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捐款体现人情,而法不容情!!

  法律应该有人性

  和谐社会性188(网友):虽然法不容情,但法也不能没有人性。我说得对吗?

  _说谎的熊猫(网友):整天叫嚣着“以人为本”,难道法律就不该这样?

  Mercy笑(网友)回复@有意思的Misha:你难道不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呀,制定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犯罪的实时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让他改过自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都不懂。

  寻求公正(网友):廖丹的行为应该是紧急避险行为,在个人生命遇到危险与损伤他人财产之间必须选择其一时,保护生命是第一选择,这就是紧急避险行为。廖丹应该无罪,顶多算避险过当。

  blueworld蓝调(网友):其实要说真心的,我觉得应该无罪,是医疗系统的不公平不成熟导致的这一结果及现象的出现,而到头来还要让百姓来承受这些错误或不足,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给医疗体制判一个罪呢?

  潔之瘾(网友):希望法外开恩,别毁了这个有爱的家庭!

  下句是真话(网友):当无罪获放,如果法律对弱者只是制裁而无保护的时候,请勿谈守法。缺乏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当下,对廖的铤而走险本就是教唆。从某个角度而言,廖是拯救人权、人性的英雄。

  不死鸟-528(网友):法制要坚持,人情也要照顾!

  (相关言论及时评文字出自法律博客、东方法眼、新浪微博、网易、腾讯等,摘录时有删节)

  法律人

  其罪当罚,其情可悯,皆有法度

  黄文得(江西省赣县检察官):廖丹涉嫌诈骗犯罪,无疑应进入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公众大可不必为此担忧,认为刑法就是冷酷无情的代名词。其实,法中有情,刑法既有严厉的一面,也有温和的一面,微罪不入刑、微罪免刑罚,以及关于缓刑、减刑、假释的刑法规定就是温和。换句话说,廖丹即使没有退赔,也会得到比不具有此特殊情节——救妻的犯罪嫌疑人轻的刑罚判决。刑法是一个完整的理性体系,它在出台前就已经预见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实并为其做了弹性设计——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此弹性设计的结果。但即使法中无情,刑法有“不完整”的地方,从而使刑法正义和社会正义出现矛盾,使法与情出现割裂,社会现实也要服从刑法的调整。在法治社会里,法是社会现实的最高评价标准。

  沈彬(时评作者):本案还有没有救命稻草呢?也有,那就是现行刑法的第63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条“法定刑以下判刑”,也可以叫作“法外施恩”条款。之所以需要“法外施恩”条款,是因为正义不是单纯的逻辑游戏。有限的法条可能无法涵盖形形色色的现实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条,就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所以需要“校正的正义”。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某为救妻不惜以身试法,虽令人同情,但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无疑义。检察官求刑3年至10年,不能说是对廖某冷漠,实是于法有据。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7万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已属“数额巨大”,这正是最令人纠结之处。当然,廖某也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这都意味着,廖某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围内从轻。我不太同意一些媒体刻意渲染“情法冲突”。至于一些“好心人”大力呼吁“法外开恩”,更是对法律、对司法的双重误解。一言以蔽之,廖某一案依法从轻足矣。

  青岛网友:“法外开恩”只是用了这个词而已,实际讨论的是“依法从轻”!!

  袁裕来(律师):缓刑即可!

  杨涛(时评作者):对廖丹适用缓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某种程度上讲,也只有对廖丹适用缓刑,才能摆脱情与法内在的激烈冲突,达到情与法的交融,让普通人感受到正义。一方面,从法律上讲,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即便是善的动机,但是廖丹私刻公章、伪造医院收费单据,诈骗医院17.2万余元,对于医院和社会来说,却是一种“恶”,如果不用刑罚处罚,则有违法律尊严,也无法让这种“恶”在社会层面上得到否定。另一方面,如果因此而对廖丹处以重罚,则与普通人的道德情感不符,让人感觉法律太残忍,同时,也无法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

  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教授):我建议法官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处罚这样的人有违法律精神,理由如下:第一,廖丹的动机是为了救人,这一特殊动机在法律解释时应予考量。第二,廖丹维护的是基本人权——他妻子的生存权。为使他的妻子能够活下来,廖丹在实施行为时已经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但是遗憾的是,他还是无能为力。第三,对于廖丹的尴尬,社会是有责任的。第四,对廖丹处刑,不符合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综合性的:教育、惩罚、预防。无论这三者中的哪一项,对廖丹都没有意义。

  汉德法官:类似这种“法网柔情”的案件,我国要考虑启动“特赦”制度。

  李伟民(律师):廖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况且是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7年进行量刑,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3年。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已经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一次开恩,不能再次开恩。

  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危害不大,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以适用缓刑。本案,最低起点刑为3年以上,何来适用缓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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