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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应享受补偿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55
    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呢?近日,经调解,工伤职工崔某如愿拿到了经济补偿。

  崔某系惠民县某新型建材公司于2004年5月雇佣的装卸工。2011年8月16日下午,崔某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来,导致左身多处肋骨骨折,左肺挫伤。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崔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7级。2012年4月,崔某以身体已不适合装卸为由提出与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崔某还要求建材公司按照本人平均工资标准支付7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建材公司以崔某系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为由,答复仅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崔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崔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崔某可以提出与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崔某提出享受经济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崔某作为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6)项“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建材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经调解,建材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崔某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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