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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车祸 车主不担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21
  车主张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李某使用。2009年8月22日下午,李某驾驶该摩托车由宿迁市宿城区农贸市场往市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宿迁馆门口时,由于李某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拒不赔偿损失。后许某将肇事者李某、车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分歧】 

      借车出车祸,车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张某应承担责任。因为张某是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对使用该摩托车造成的事故损失,张某应承担垫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张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摩托车已借给李某使用,事故是由使用者李某造成的,与车主张某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张某的过错而定。若车主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于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1991年9月22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承担垫付义务。但该办法已被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而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如果车主和驾驶员系雇佣或劳务关系,则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是否担责并未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本案车主张某借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如果该案中原告许某不能提供车主张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则车主张某应该免责。 

       3、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有过错,实践中通常有车主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或者交酒后的人驾驶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车主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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