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707
本报讯(通讯员朱建中) “今天检察院对你进行第一次讯问,你有权委托律师为你辩护,请你签收告知书。”5月21日,当涉嫌受贿罪的苏某接过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送达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他并不知道,按照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本不享有这项权利。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对接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宿城区检察院探索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在侦查阶段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并通过律师的辩护进一步审查检验侦查获取的证据,及时查缺补漏,补强证据链条。“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也将对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和完善证据起到促进作用。”该院检察长殷勇介绍说。
在办理苏某受贿案件中,宿城区检察院一方面在立案前对线索进行认真筛查、过滤、评估,提高成案率;另一方面提高初查质量,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前,获取并固定关键证据,按照“由证到供”的取证思路指导侦查。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