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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学习出意外 宿迁律师支招家长维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27
   
   “绝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实现这个美丽诱人梦想,家长们不惜重金让孩子参加五花八门的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这些培训学校为获取钵满盆满的金钱效益,在各方面试图规避自己的责任。那么,当遭遇纠纷之时,法律可以为家长维权提供哪些帮助呢?

  案例一:搭乘免费校车受伤,损失只能自担?  

  马晓伟从学前班开始,母亲就让她到少儿艺校参加钢琴和舞蹈班学习。艺校收费还算合理,而且还有专门的校车接送孩子们。寒假期间,因为短期参加学习的学生多,校车天天满员,超过核定车载人数,后上车的同学只好站着乘车。 

  2012年1月15日,校车在一拐弯处为躲让突然驶来的电动助力车,因刹车过急导致站着乘车的马晓伟摔倒在车厢内,右手拄地骨折,花去医药费等5700余元。马晓伟的母亲找到艺校要求赔偿损失,艺校负责人回答说:“校车是无偿免费接送,不收费就已经不错了,怎么还让我们赔偿?” 

  维权提示:艺校应当全额赔偿马晓伟的伤害损失。 

  校车虽然是无偿免费接送学生,但这种免费接送行为,并非是民法意义上纯粹的无偿服务行为,而是一种有偿要约——已经成为艺校培训班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艺校收取学费并免费接送学生上、下学。该合同成立并实施后,免费接送学生成为艺校的一项合同义务。艺校若未能安全将学生接到学校或送回到学生家,则属于违约行为,如果马晓伟对所受伤害并无过错,校方应当全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艺校的校车超载行驶,是一种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课间被同学伤害,补习学校无责任? 

  2011年11月5日晚饭后,小学四年级学生黄帅如往常一样去校外某培训班参加补习。老师因事迟到了几分钟。此时,黄帅因与邻座学生马小可发生争吵,对骂中,马小可将文具盒砸向黄帅。从文具盒中飞出的一把小刀恰好打在黄帅的左眼部。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眼外伤性白内障。共花费医疗费6900余元,黄帅的母亲找马小可的父母、培训学校共同赔偿其损失。校方回答是:“谁打伤谁赔,补习学校不管。” 

  维权提示:马小可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培训学校也应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黄帅所受伤害是马小可所致,马小可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同时,伤害事件事发时培训班教师因事迟到,导致此时上课时间“管理职责”缺失,校方的过错显而易见,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因病退学,只能折半退费? 

  2012年初的寒假期间,为了给读初中的琳琳出国做准备,父亲将她送到省城姑姑家,并花3万元为他报了专门的圣桥英语补习班。琳琳仅上课13天就因突发性阑尾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琳琳的父亲立即将情况告知补习学校,并提出退回相应的部分学费。补习学校负责人回答说:“学校有规定,只要上课一周以上的,只折半退费。” 

  维权提示:补习学校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当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学费。  

  琳琳到该补习学校接受外语培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培训合同关系,琳琳与补习学校均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哪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导致该培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琳琳出现意想不到的突发疾病,是不能预见、又不能克服的突发情况,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性质。对此,双方均无过错。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故双方的培训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在琳琳因病不能继续上课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履行。 

  至于补习学校的“上课一周以上的,只折半退费”的规定因违反合同法第5条、第6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属于无效的单方格式条款,在家长不同意“折半退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琳琳的实际上课天数退款。

  案例四:私自离校受伤害,学校可不担责? 

  2011年8月暑假,某小学为五年级学生开办暑假补习班,每生收费280元。8月15日下午3时许,学生小悦因私自调座位被代课班主任老师批评后,当着老师的面带着满脸怒气离开补习班。心情抑郁的小悦只顾低头走路,不慎被后面行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剐伤,因车速过快,他连肇事者的身影也没看清。小悦因治伤花去医疗费等1900多元。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小悦的父亲找到学校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却被拒绝。学校说:“学生私自离校受伤害,校方没有责任。” 

  维权提示:本案中,学校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 

  一是利用暑假开办补习班并收取一定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教育部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属于违法办班补课性质。 

  二是在违规补课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1项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悦因被批评而当着老师的面擅自离开,老师既没有行使管理职责当即制止,亦没有及时告知其父母,导致小悦脱离他人监护后发生伤害事故。显然,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过错是明显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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