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746
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定于今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五次农民工工作督察,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情况,现将我省开展督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督察的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打击非法用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方面工作。具体督察的内容是:

    (一)关于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加快建立城乡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加强农民工培训协调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度,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三)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四)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加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力度,建立“两金三制”(在建筑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地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施建筑总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以及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情况。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市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民工公寓,大力推进“工棚变工房,通铺变床铺”,改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住宿条件等情况。

    (六)关于加强农民工其他公共服务情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农民工疾病防控和流动儿童免疫;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服务和药具;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开展“两看一上”活动,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等方面的情况。

    (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允许农民工及随迁亲属在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权益并依法进行流转的情况。

    (八)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农民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城市,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站)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情况。

    二、督察的步骤和形式

    (一)各地自查。(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请各市农民工办在本地区范围内对照上述督察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联合督察。(2011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省农民工办将商请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商务厅、农委、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妇联等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分成3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牵头成员单位联络员带队,对南京、徐州、扬州、镇江、苏州、盐城市进行工作督察。督察组的组成、督察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察形式。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选择重点市、县、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考察,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部分农民工代表进行座谈。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督察结束后,督察组与当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交换工作意见,进行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督察是“十二五”期间的第一次农民工工作督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对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工作督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根据上述督察重点和主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情况。接受联合督察的市要积极配合联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市农民工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全年农民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尽量通过相关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本地区工作整体情况、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等内容,深入分析农民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和明年的工作思路。

    请各市将自查报告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一并上报省农民工办。省农民工办综述各市自查和联合督察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农民工办汇报。

    另请各参加联合督察的成员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至省农民工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下一个: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44388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