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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辩一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作者:宿迁律师 来源:网络维权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84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冯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现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作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还犯有诈骗罪持有异议,认为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构成特点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受害方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出,使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中○1被告人冯某某没有虚构事实。补偿的对象,补偿的限额,补偿的方案及补偿的操作流程都是受害方自己设计好的,被告人冯某某只是受委托,从事具体的实施工作——协助发放补偿款。协助发放补偿款是冯某某所在单位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并安排冯某某所从事的职务行为。○2本案中受害人是浙江省某某建筑有限分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和明珠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建筑公司和物业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无法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相同之处同样有“骗取”的表述,但区别在于诈骗罪的受骗者一般情况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职务侵占罪受骗者一般情况下是法人或组织,这点在理论界已经形成共识,在司法实务界也同样得到了认可。

    所以说,冯某某的行为应属于利用职务骗取单位的财物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

    本案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冯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是基于另一同案犯田某,田某与建筑公司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冯某某与田某内外勾结骗取单位财物,故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我们没有异议。指控冯某某构成诈骗罪是因为冯某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职务上联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事实上冯某某是物业公司的职工,冯某某协助田某工作是物业公司接受建筑公司委托指派冯某某参与协助,冯某某的行为是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见:

    田某第一次询问笔录(报案记录)第五页第十二行至第十五行:“我们公司与明珠城物业公司已经商量好了,明珠城物业公司与业主谈好了多少赔偿金,我们就支付给明珠城物业公司多少钱,然后再让明珠城物业公司讲(将)这些钱代付给业主,当时明珠城物业公司安排冯某某帮我们公司做这个事情”;

    建筑公司明珠城在建项目总负责人方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明珠城物业公司是让一个叫冯某某的男子来协助田某进行这项工作的”;第三页:“问:你们有无凭据证明已经对业主进行补偿了?答:有的,对于已经整改好的烟道,我们对其进补偿之后,会让业主签一张‘付款说明’上面写着,‘明珠城米兰苑×幢×室业主×目前已装修完毕,因为改造烟道造成损失及橱柜、台面等局部改动,现一次性赔偿橱柜、台面和烟道等修复所需材料费、人工费合计×元。由业主自己负责修复。’后面还有业主的签名及日期。在这张‘付款说明’上也有冯某某和田某的签名的,这样就证明我们已经对同意整改的业主完成了整改。对于不愿意整改的业主,我们将钱补给他们之后会让他们签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本人系新湖明珠城米兰苑×幢×室的业主,今收到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元整,此款系对烟道改造(由原烟道改为400×350MM烟道)以及已完装饰的修补、改动等所需费用的一次性补偿金。今后烟道改造以及已装饰的修补、改动等由本人自行负责。’后面也有业主本人的签名。有这张收据就表明我们完成了对不愿意进行整改的业主的补偿。”问:这些所有的‘付款说明’和‘收据’是否都有冯某某和田某两人的签名确认?答:“所有的原件上都只有冯某某的签字,没有田某的签字的,因为我们当时也是怕如果我们建筑公司的人在场的话被业主发现了会找麻烦。”

    明珠城物业公司经理曹磊的询问笔录(报案记录)第二页第五行:你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下?答:明珠城米兰苑盖好之后,施工单位发现楼里的烟道有问题,就提出说要整改,让我们物业负责帮助施工单位跟业主协调。……因为冯某某是米兰苑的客服管家,我们物业就安排冯某某配合施工单位一起向业主进行整改。……我们也询问过冯某某进展情况,冯某某也给我们汇报说已经完成了多少,还剩多少的。……这时我们才发现被冯某某骗了,然后我们就一起来派出所报案了。”

    多位证人证言(业主)证明:冯某某代表物业公司去找过他们谈烟道改造的事,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从以上委托——安排——协助——谈判——询问——汇报——冯某某在每张单据签字——建筑公司认可后将补偿金发放给物业公司——冯某某代表物业公司接收补偿款——截留占为已有——冯某某将单据上交给物业公司工程部等,就不难看出冯某某骗取补偿金是基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因此,从这点说冯某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冯某某对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对建筑公司委托行为负责,物业公司没有将补偿金实际发放到业主手中,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然物业公司不会一起去报案说:“我们被冯某某骗了”。

    综上辩护人认为冯某某的行为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二、冯某某在本案犯罪中的还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冯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表现;

    2、认罪态度较好,能向法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3、冯某某及其家人愿意积极退赃,没有给受害单位经济上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本着教育改造与挽救相结合,给冯某某一个重新做人机会,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判处冯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给予缓刑。    

                                                               辩护人: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峰之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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